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5514号
刘春:
本院受理原告顾洪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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