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249号
刘春、陶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朱加南与被告刘春、陶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加南归还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以12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加南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陶国兴对被告刘春的上述第一、二项法律义务在对被告刘春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朱加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刘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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