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5593号
赵紫阳:
本院受理原告杨静与被告赵紫阳、徐冉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紫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静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O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韦云飞
联系电话:0519-88311166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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