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再5号
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美芬与原审被告王加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再裁定书、立案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法官
联系电话:0519-8831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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