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614号
王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军与被告王辉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军运输费86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军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何建军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王辉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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