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286号
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罗善刚: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创宏红木家具厂与被告常州市欣辰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罗善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12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24年08月12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2356.16元及违约金24706.85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自2024年08月13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205000元的1.3倍的标准汁算。4、请求判令被告二队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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