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690号
陈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元与被告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元借款本金627000元及利息(以62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国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陈建元负担50元,由被告陈国明负担10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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