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578号
江苏怡科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东方锦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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