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654号
王凤琴、戚利铭:
本院受理原告谢俊玉与被告王凤琴、戚利铭、王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材料和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胡海静 电话:0519-698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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