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13559号
常州市飞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沈超 诉 你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3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速裁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 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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