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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锐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旭成、黄旭明、黄旭超、余冲、周永富、周勇与原审被告江苏锐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智伟、南京易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杜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本案由审判员邹玉星、王浩、陆一君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邹玉星担任,书记员由宋琪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