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832号
宋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复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本息【5474.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216.81】元(以5474.9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吋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60】%,暂计至2024年08月15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5691.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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