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813号
吴忆文、林伟良:
本院受理常州旺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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