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807号
王永萍: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桃李春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6428.09元及违约金1589.11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3.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589.11元),暂共计1801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公告费(若有)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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