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钱文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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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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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民终5990号
钱文缨: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临沂海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兵文、陈强、吉永军、钱文缨挂靠经营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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