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特13号
张晶:
本院受理起诉人白生华、刘开疆与被诉监护人张晶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书:请求法院变更被申请人白生华、刘开疆为申请人白馨柔的监护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张华杰 联系电话: 698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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