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24)苏0492民初3721号
杨龙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玉吉与被告杨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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