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752号
杨龙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兴与被告杨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金130000元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金16000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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