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276号
梅吴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颖与被告梅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3700元,以及自2024年7月8日起以本金43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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