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004号
夏春菊、沈荣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宇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春菊、被告沈荣炳在其未出资168万元、112万元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22)苏049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价款312698.48元、利息(以312698.4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以312698.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元,由被告夏春菊、沈荣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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