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892号
金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相、赵玉芬与被告金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金相归还借款人民币16857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12%计算);二、被告金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玉芬归还借款人民币70246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1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金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人:胡海静 联系电话:0519-698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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