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4249号
刘春、陶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朱加南与被告刘春、陶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 系 人:胡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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