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852号
王凯:
本院受理原告马润陵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马润陵借款38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润陵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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