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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特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袁雪因与被上诉人张志青以及原审被告你(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二审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6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