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797号
庄士海: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士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谢君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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