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690号
陈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元与被告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3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日止,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0519-698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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