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066号
钱彩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钱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4640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23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27657.63元;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46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二、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钱彩红所有的凯迪拉克牌SGM7200AAA3小型轿车(车架号LSGAR5AL0GH114774、发动机号160615076)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钱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元、差旅费584元;四、驳回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3元,由被告钱彩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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