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116号
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21742.66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被告颜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