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470号
朱小雅: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浪诉被告朱小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恒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30日起的利息123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黄冬梅
联系电话:0519-698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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