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350号
龚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飞与被告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龚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建飞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龚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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