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147号
张若羿:
本院受理原告陈曦与被告张若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加利息人民币89252元;2、从2024年3月17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本金加利息为人民币89252元);3、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 69801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