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3059号
刘恩宝: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元诉被告刘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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