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592号
周仲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诉被告周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周仲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新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仲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玖霖 联系电话:0519-698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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