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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92民初286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865    

常州市易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发强与被告常州市易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02670.8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陆佰柒拾壹元捌角)及违约金14188元(合同总价款10%),共计116858.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 698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