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1322号
裴听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琴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蒋建忠 电话:0519-8831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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