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632号
李仁标:
本院受理原告康昆鹏与被告李仁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5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3年3月2日为48790.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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