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3183号
常州市鸿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卫敏诉被告常州市鸿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鸿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卫敏劳务款1260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元,由被告常州市鸿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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