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2059号
刘恩宝:
本院受理王素娟与刘恩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恩宝赔偿财产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李丹丹 联系电话: 698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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