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1527号
刘红: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鼎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州鼎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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