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390号
许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法与被告许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4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联系电话:0519-698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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