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926号
江锡春: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俊与被告江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干警廉洁办案监督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晨
联系电话:0519-698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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