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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501号
唐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陈青与被告唐国宝、第三人周玲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炯 联系电话: 698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