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2民初799号
陈美玲、壮春林、江苏春林风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顺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玲、壮春林、江苏春林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顺丰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43000元、综合服务费5692.67元及当金利息(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壮春林、江苏春林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美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对被告陈美玲的案涉债务,原告江苏顺丰典当有限公司就常州市武进区新春天里佳苑1幢乙单元2802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按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顺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0二四年五月六日
公告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秦雪松
电话:0519-88311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