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92民初1350号
龚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飞与被告龚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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