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民终1622号
常州市新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丰德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史国俊: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燕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昉德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丰德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史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周韵琪 电话:0519-85579826
邮寄样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通锦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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