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5286号
朱心怡:
本院受理原告谢俊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9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心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俊韬归还借款本金17200元。如被告朱心怡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心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