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174号
梁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忠与被告梁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国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其中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暂计的利息为9333.33元。)。如被告梁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被告梁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谢君佩 联系电话: 69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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