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183号
何银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9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银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尊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王尊负担57元,被告何银超负担5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晔栋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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