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3186号
戴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志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9-F-00795328“不二兔卡通形象系列作品(第一版))”、国作登字-2019-F-00795329“不二兔卡通形象系列作品(第二版)”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彻底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以消除影响(非仅下架、隐藏、替换等方式规避);3、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购物费、律师代理费、开庭交通住宿费等实际事实而产生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记:
法官助理:章芯桐 联系电话:0519-698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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