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92民初2983号
王榕: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湖霞客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谢杏梅、王榕、蒋建琴、蒋建财、吴文彬、第三人常州市伊斯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对常州市伊斯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务167300元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常鑫、曹笠宇 联系电话:0519-6980153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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